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02页(1084字)

保险的本质就是通过众多同类危险单位的联合,每个单位都对共同基金做出贡献,使之有足够数量的保险费,以补偿任何一个单位发生的经济损失,用这种方法来消除任一单位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

广义上讲,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的体现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狭义上讲特指商业保险,即为了应付特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和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具体地说,就是由专门的机构通过向众多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以概率论为数理基础,以法律(合同)方式确立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承担人身意外事故的给付责任,以实现分散风险、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的目的。保险这种经济形式体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关系和互助共济的关系。

关于商业保险的概念,国内外保险界迄无统一看法,在国外的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是:①英国的歇尔认为保险是一种借以补偿损失的合同,体现法律关系;②德国的华格纳和马纳斯认为保险是一种分摊损失的经济行为和手段;③日本园乾治认为保险是一种以经济补偿为手段的互助共济制度;④美国的休布纳和魏兰托认为保险是一种转嫁危险的社会制度;⑤原苏联的康辛和莫特廖夫则认为保险是一种用来积聚资金保证劳动者物质福利的财政制度。

中国保险界,关于保险的概念的观点也不尽一致,有的强调其通过保费收入和支出体现出来的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有的强调其风险分担原则的社会互助关系;有的强调其是一种调节风险损失组织经济补偿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手段;还有的强调其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经济发展角度看,保险是一个经济历史范畴,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古代都有原始的保险思想和做法。

由于商业贸易的发展,首先在地中海产生了体现“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共同分担海损的做法,保险界一般认为这是现代保险的萌芽和雏形。

后来在英国、德国、法国出现了专门经营保险的个人和企业。15世纪,意大利伦巴第商人开始使用保险单。16世纪末以后,由于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西方国家的保险已细分为火灾保险、海上保险、人身保险等。

到了19世纪,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开始从社会生产的其他部门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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