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正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39页(587字)

根据牙买加协定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进行的第二次重大修正。

1978年4月10日生效,正式宣告布雷顿森林平价制度的终结,成为国际货币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修正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汇率制度、特别提款权的定值和使用、基金信贷的增加等3个方面的一些重要发展,不过最为重要的还是汇率制度方面的变革。主要有如下几点:①取消黄金在确定货币平价上的作用,放弃金汇兑制。新的条款明确规定,成员国如选择固定汇率,其货币的平价不能以黄金表示,而只能以特别提款权或其他国家的货币表示。

②基金实际上放弃了战后的平价制度。修正规定只有在国际经济条件允许的时候,在85%的投票权的赞同下才能实行稳定的、可调节的平价制度。这种规定使恢复平价制度的意愿难以兑现,因为要获得85%的赞成票是相当困难的,创造实施平价制度的条件也不容易。③赋予成员国以自由选择汇率制度和政策的权利,可以实行钉住汇率,也可以选择其他汇率如浮动汇率制度。这其实是对1973年以来西方国家采用浮动汇率制度的认可。

④基金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实行严格的监督。成员国必须与基金磋商其汇率政策,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基金对成员国的监督还包括对其国内外经济政策的评估。

成员国在必要时应干预外汇市场,以克服汇率破坏性的短期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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