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人企业部门及其子部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803页(416字)

指主要从事金融中介活动以及与中介活动关系密切的附属金融活动的所有常住公司和准公司。

它还包括主要职能是为金融中介提供方便而本身不一定从事金融中介的企业。作为金融附属活动的服务可以金融中介次要活动的方式提供,也可由专业代理机构或经纪人提供。

后者包括如证券经纪人、债券发行公司、贷款经纪人等。

金融法人企业部门的子部门可分为:

(1)中央银行;

(2)其他存款公司:(a)存款货币公司;(b)其他公司;

(3)其他金融中介,不包括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

(4)金融附属机构;

(5)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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