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买权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65页(341字)

就是在买卖双方进行不动产交易时,在交易没有发生之前,政府享有排除买者,按政府单方面的意志,有限购买的权利。

这是一种管理土地交易行为和买卖价格的手段,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严格限制。同时,也是一种政府取得公共用地的方法。

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在土地交易以前,土地所有者有依法向地方政府机关申报交易的义务,政府在认为必要时,享有按申报价格优先取得的权利,可行使土地先买权。先买权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控制土地投机行为,防止土地价格的飞涨给经济造成的危害,同时政府还可利用先买权取得公共用地,以满足城市基础设施、住宅等的公共目的用地的需要,使城市规划得以顺利落实,以达到城市土地的合理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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