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965页(506字)

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英国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称之为“征收”,日本称之为“土地收用”。

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是以公共目的的需要为前提条件的。

公共目的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各种公益事业(如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休息场所等)的建设。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①它属于国家或政府的特有权力;②它以公共目的为前提;③它以补偿为条件。

具体到何为公共目的,各国的解释不尽相同。如日本在1951年公布的《土地征用法》中规定以下为公共目的,可以依法征用:①依《城市规划法》进行道路、公园等的建设;②依《河川法》进行水库、堤防等的建设;③依《港湾法》进行港湾建设等。

韩国在1967年公布的《土地征用法》中规定可以征购土地的事业有:①国防、军事需要;②根据法律需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煤气等建设事业;③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政府机关、工厂、研究所、公园、市场等建设事业;④国家、地方政府指定的单位,以出租或出售为目的修建的住宅等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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