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价格维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10页(422字)

由制造商单独或集体订立的协议,规定某产品由批发及零售商转手再卖时的最低价格。

零售价格维持的限制使得销售商间的竞争由削价导向销售努力。

在美国,1937年国会通过了米勒-泰丁斯固定零售价格法,并于1951年通过了麦格里法。这些法令给予制造商在免于任何反托拉斯法责任的情况下制定零售价格的权力,但必须以所在州通过允许零售价格维持的公平贸易法为前提。

但在1975年却又废除了零售价格维持的法律,制造商不能再制定分销售商的售价,即使是最高价格也不行。

关于是否允许零售价格维持的主要原因是看零售价格维持协议对竞争的影响(当然也包括利益集团的游说能力)。早期的美国允许零售价格维持主要是由于零售价格维持可以促进竞争并阻止搭便车;而后来美国废除零售价格维持的原因则是零售价格维持促进了串谋行为,从而阻碍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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