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14页(696字)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1890年通过的一项联邦法令。

它禁止签订限制贸易活动的一切合同,禁止实行垄断的一切企图。该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垄断集团发挥力量和发展,恢复自由经营和价格竞争的制度。

谢尔曼法规定,“凡是限制几个州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进行的兼并或暗中策划”都是非法的。还规定,“凡要垄断或企图垄断……某几个州之间的一部分贸易或商业的人……都以违法论罪。”因此,不仅限制贸易的所有策划都是非法的,而且所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垄断,不论限制贸易与否,也都被认为是违反该法的。联邦政府被授权执行该法,违者以刑事罪论处。

但是,却没有对“限制贸易”和“垄断”这两个词作精确的定义,解释权留给了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在早期的判决中裁定,谢尔曼法适用于限制贸易的所有协议,但是在处理1911年的标准石油公司案件时却制定了“理性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美国最高法院不是见到对贸易有限制作用的协议就加以禁止,要禁止的只是那些对贸易实施无理限制的协议。

在以后的判例中,虽然合谋定价的行为本身被判为违法,但却没有把对贸易的其他限制和实行垄断化的企图本身判为违法,除非被判决有意进行垄断或滥用权力。近年来,最高法院的解释发生了某些变化,仅仅掌握垄断权和在少数人控制的市场上采取有意识的协调行动(即在不签订正式协议的情况下带头制定价格),就常常被认为是违反了谢尔曼法。虽然,该法最初只适用于从事州际商业活动的工商企业,但其适用范围已屡经扩大,特别是在有关1937年全国劳工关系法的判决后,所以目前反托拉斯法适用于几乎所有从事州际或州内商业活动的厂商。

上一篇:垂直兼并 下一篇:反托拉斯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