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14页(815字)
美国以反对垄断、保护竞争为宗旨,对厂商获得或维持垄断力量的行为施加民事或刑事制裁的工商管理法规的总称。
反托拉斯法的应用涉及两个主要领域:第一个领域是针对竞争者之间的合作行为,如价格操纵和产量协议、信息交流以及兼并等;第二个领域是针对单个厂商可能损害其竞争对手的策略性行为,如掠夺性定价、垂直一体化、垂直约束、价格歧视及搭配销售等。这些合作行为与策略性行为可能会有利于或有损于社会福利,在运用反托拉斯法过程中需要进行不同评价。此外确定厂商是否拥有市场力量以及拥有市场力量的福利后果还存在很多困难。这些因素使得反托拉斯法的执行趋于复杂化,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反托拉斯法法令的解释也在变化。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主要由三部法律构成: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和1914年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谢尔曼法规定凡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实行企业合并或阴谋限制州际商业和对外贸易活动者,均属非法。克莱顿法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该法规定凡能在实质上导致削弱竞争的结果或趋向建立垄断的商业活动,以及采取“价格歧视”的行为均为非法,同时该法禁止买方与卖方的竞争者交易的缔约;禁止搭卖合同;禁止一家公司占有另一家公司的股票;禁止在相互竞争的公司之间兼任董事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主要处理非公正的竞争问题,并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监督企业活动的管制机构。
此后,美国又对这三部法律作了增补、删除和修正。
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对克莱顿法第2款进行了修正;1950年的塞勒-基弗维尔法案对克莱顿法的第7款进行了修正。
此外,1894年的《威尔森-戈尔曼关税法》第73节,1974年的《贸易法》的第301节联邦法条款,以及其他一些州法律也包含有对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进行补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