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勒-基弗维尔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15页(415字)

塞勒-基弗维尔法案是美国国会在1950年制定的,它是克莱顿法第7条的修正案。

1914年克莱顿法第7条仅规定禁止控股形式的垄断行为,并没有禁止通过取得资产达成的合并。因此,塞勒-基弗维尔法案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在商业中直接或间接地取得他人全部或部分股份或资本份额,……如果这种取得的效果将实质性地削弱竞争,或趋向垄断的产生”。

塞勒-基弗维尔法案对阻止大公司的纵向的和横向的合并有巨大作用,但它也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例如,波斯纳认为互相竞争的企业实施兼并有两个可能的原因:企图获得垄断力量,或者为了达到规模生产的经济水平。

而从效益最大化出发,法律不应限制效益性兼并。反托拉斯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保护竞争以促进效益最大化的实现。

而不是单纯保护竞争者(往往导致庇护低效益的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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