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贷系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27页(1092字)

现代发达国家的农业信贷系统,通常是政府立法建立的,由政策金融指导监督和资助的,以合作制原则营运的,旨在满足农民及农业相关部门对于土地等不动产和非不动产融资需求的综合信贷系统。

广义的农业信贷系统还包括对农民及农业相关部门融通资金的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信用的上下游企业和提供民间信用的个人,即由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共同组成。以美国为例,1916年联邦农业信贷立法;逐步形成联邦农业信贷署管理下的12个农业信贷区;每个区1个农业信贷委员会和3个银行:主要提供长期贷款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土地银行协会、主要提供中短期贷款的联邦中间银行及其生产信贷协会、主要为农民合作社进行融资服务的合作社银行,它们各推出2名借款人,与联邦农业信贷署署长任命的1人一起,组成该区三个银行的董事会,亦即区农业信贷委员会。

整个农业信贷系统的创始资本全部由联邦政府提供,在向农民贷款时,以贷款额的一定百分比扣作股本,逐步替换出政府垫付的创始资本,至1968年全部替换完毕,成为农业生产者完全所有并管理的金融组织。但是,政府仍然是农业信贷系统的最后贷款人和保证人。这种属于生产者所有并管理的组织,为生产者提供了能利用的货币和资本市场,使生产者在与地方商业银行竞争中保持优势,能以尽量低的利率获得信贷资金,成为农民获得农业贷款的主要来源。80年代美国农业严重财务困难:地价、利率上升,农民要承担更多债务扩大规模,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国内产量增加引起价格下跌,农民偿债能力下降;农产品价格下跌使土地价格相应下跌,债权人不动产抵押品价值下降,引起全国信贷交割系统出现财务问题。

1987年国会通过农业信贷法,改组农业信贷系统。成立农业信贷援助公司,发行购买困难信贷机构优先股的债券。

成立农业信贷援助委员会,可合并或整顿困难的信贷机构,并任命一接收人行使执行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支付这些信贷机构的票据、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及其他债务的本息。成立农业信贷保险公司及其保险基金。成立联邦农业抵押公司。要求合并12个信贷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和中间信贷银行,成立单一的农业信贷银行,综合经营农民的长期和短期贷款。

相应的要求地方土地银行协会和生产信贷协会清理业务,凡服务地区重合的合并为农业信贷协会,可减少一半农业信贷系统地方办事处。11个区合作社银行合并为单一的合作银行,以前的独立银行作为合并机构的分行(有2个区合作社银行投票决定保持独立,并被允许在全国任何地方提供贷款)。农业信贷署不再是农业信贷系统的一部分,其新职能是调控农业信贷系统和执行1987年法规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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