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农家管理署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29页(637字)

作为独立政府机构创始于1935年(安置署-安全署-管理署),设于农业部内。

设有46个州级办事处,覆盖全国50个州,在所有的农区县县城设办事处(1700余个),为扶助初创的生产者和不能从农业信贷系统或商业放款者获得贷款的农牧场主提供两种贷款:私人放款,管理署担保并部分贴息;直接贷款,资金从政府背书的保险票据获得。国会还委托其对农村发展计划、防治环境污染及促进农村工商业提供资助。80年代中贷款种类有:农场所有权、农场经营、农场意外事件、灌溉与排水、牧场联合会、资源保护和开发、分水岭、印第安人土地的购买、水土保持、娱乐企业、青年、社区设施、商业和工业公司、个人的住房所有权、维修和重建房屋、农业工人住房、宅地开发、自助技术援助拨款和水产养殖等。作为最后可求得帮助的放款者,农家管理署借款拖欠和违约损失风险很大:1980~1988年间,拖欠从18%增加到53%,到1987年放款损失增加两倍,达12亿美元。目前贷款监督按五阶段管理:①能按期还本付息;②短期拖欠,减息3个百分点,展期5年;③拖欠180天以上,符合一定规则,且其他债权人同意,可划减本息;④仍不具备偿还能力,通知借款人或把抵押品转交管理署抵消欠款,或按对抵押品回收价值以现金还款;⑤财产交出去的借款人向管理署租借他们的财产,以后再购回(住宅、农庄建筑物和多达10英亩的土地有特殊规定)。这种分段管理起确定财产最初占有权的作用,目的是争取保持其农场主和借款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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