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诉补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77页(1550字)

可申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因这类补贴措施而受到损害的歧视性影响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或申诉。可申诉补贴的内容一般包括:

(1)政府机构虽然没有向某些特定的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资金转移(如赠款、贷款和资产投入等)或承担责任(如贷款担保等),但其活动涉及这些业务;

(2)政府机构给予企业特殊的优惠安排,如实行差别税率、缓征税收、或注销拖欠税款、减免税收等;

(3)政府机构以特别优惠的条件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货物(如原材料、设备、中间品等)和服务(如运输、技术、各种生产和销售服务等);

(4)政府机构通过民间基金组织或其他私人机构给某些特定企业安排优惠税收,提供资金、货物和服务;

(5)政府机构对某些特定企业或产业实施的各种收入保证或价格支持政策;

(6)政府机构提供的任何其他优惠。

由于一国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使国民经济相对平衡的发展,总是需要扶持某些企业,同时也限制另外某些企业的发展,因此可申诉补贴从这个角度讲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由于政府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补贴的直接后果是可能使这些受补贴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不同寻常的竞争力或在国内市场上具有不同凡响的进口替代竞争力,从而对其他成员国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这类补贴也有其不合理性,故《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此类补贴并不绝对禁止成员国实施,但同时亦对其适用范围加以严格限制,以防滥用。

如果一成员方认为由于另一成员方的补贴措施致使本国产业受到损害或严重歧视,可以要求与实施补贴的成员方进行磋商,以求获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该协议第6条专门对造成其他成员方利益损害的判断标准作出了规定:

(1)补贴额超过某项产品总价值的5%;

(2)弥补某一工业的经营亏损的补贴;

(3)对某企业的经营亏损进行填补性补贴,并且这种补贴不属于为长期发展或避免严重社会问题而向该企业提供的一次性、非周期性和非重复性的补贴;

(4)直接的债务免除,即免除政府债权和以补贴抵消企业应付的债款。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能被视为构成对他方的“严重损害”:

(1)补贴的后果是取代或阻止另一成员方的相似产品进入补贴成员方的市场,这主要看市场份额比例的变化,是否朝对非补贴产品不利的方面发展;

(2)补贴的后果是取代或阻止另一成员方来自第三国市场的相似产品;

(3)补贴的后果造成了大幅度的削价、压价或蚀本销售;

(4)补贴的后果使补贴国某一具体受到补贴的初级产品或商品在世界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大大超过了前3年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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