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争端的解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74页(556字)

为了便于实施《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规定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缔约方代表组成,并选出自己的主席,每3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其主要职能是履行协议或成员国赋予的使命,每3年对协议的执行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议,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接受成员方报告其所有的反倾销措施,包括初步行动和最终结果,各缔约方都应毫不迟延地向其汇报。

成员方之间的反倾销争端的解决(Anti-dumping Dispute Settlement)可以由当事方协商进行。如果协商不成,争端双方也可提请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委员会在接到成员方书面请求3个月内仍无法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委员会可应争议一方的请求成立专门小组来审查整个案件。但在反倾销案件审理中,专家组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它不能评判进口国的某种措施是否违反了其应承担的WTO义务。其作用仅限于确定进口国有关部门是否合理地确定了有关事实,是否没有偏见地、客观地对事实作出了评估。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即使专家组有不同的评估结论,也不能推翻有关部门的评估结论。专家组的成员必须从非争议方的成员国代表中遴选,并要具备相关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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