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25页(989字)

“船舶”一词的定义包括用于航行的各种船只。但依香港水上交通规则,不适用一般海事规则的船只,有游艇、小型商业船艇、渡轮等。同样,固定灯标不作为“船舶”。军用船只、政府所拥有的其他船舶须依特别法令进行登记。

船舶登记在登记港进行,登记港是经海关税务司、税局局长批准的港口。该港设有船舶与船员登记处处长。

船舶在登记前必须由船舶检验员检验。验船员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船舶登记吨位。登记吨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计算责任限制的基础。登记吨位根据船舶立方容积计算后再作某些扣减。

申请船舶登记,必须附上一份所有人名单。

一艘登记的船舶必须命名。拟定的船名必须提交登记处处长,在得到他的批准后才能予以登记。如果船名在登记册中已有,或者与登记册上的船名相似,为了不致混淆,该船名便不能使用。登记的船名未经许可不能更改或取消,该登记船舶也不能使用其他名称。

登记船舶必须在船艏两边和船艉部永久地、明显地标刻上它的船名。在船艉也应安标上它的船舶登记港。此外,登记吨位与登记号码必须标刻在船舶的主横梁上,在船艏两旁与船艉柱设立吃水标尺。船上的标志不能更改、隐瞒、毁坏或者除掉,违则处罚。

所有手续完成后,船舶才能在船舶登记港口由登记官员登记注册,并载入登记册上。登记册是一种官方文件,任何人只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均能查阅。登记官员对每条登记的船舶签发一份船舶国籍证书。这种证书是一种极重要的文件,它随船而行,不与船舶分离,不能以妨碍其在船舶合法航行中使用的手法将它出售、抵押或作为担保。这就是说,船舶经营人不能没有船舶国籍证书。

对登记事项以及对船舶国籍证书的内容作任何必要的改动都必须注册。所以,所有权的变更或者因船舶结构的变化而更改船舶说明、船名的更改、船长的更换都必须记入船籍登记簿中。如果船东决定变换船舶登记港,所有与该船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必须加入申请。如果船舶已经转让,其证书在适当修改后须移交给新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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