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史密斯-利弗农业推广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31页(550字)

1914年由美国国会通过,并由时任总统威尔逊签署成为法律,目的是推动美国农业推广体系的建立。

该法律授权扩大各州的推广工作,并为每个接受该法律条款的州每年拨款1万美元,另按每个州农村人口的多少增加相应的额外款项;但是该法律同时规定只有当各州从内部筹集的款项与此数相等时,各州才能从联邦政府取得这笔额外拨款。这个法律意味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县级推广工作被纳入州的农业体系,此外,该法律还允许县一级的地方当局或私人组织提供与联邦政府相匹配的资金来支持县的推广工作。为了协调县一级的成人教育和监督联邦用于州、县教育资金的使用,美国农业部和赠地学院联合制定了一个谅解备忘录,提出:①每个州应该在农学院中组织和保持一个负责推广工作的管理部门;②这个部门的负责人(称为推广主任)作为学院和农业部的联合代表负责管理本州内的全部推广工作;③所有用于农业推广和家政工作的资金使用必须得到这个部门的同意;④农业部应同农学院推广部门合作努力,做好它在该州应做的全部教育工作。

在这个备忘录得到批准以后,史密斯-利弗法提倡的合作推广系统发展异常迅速。

到1917年,这个系统已经最后形成。史密斯-利弗农业推广法的颁布和完善促进了美国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中推广站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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