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35页(637字)

1958年成立的欧洲共同体,1962年开始制定的共同农业政策,涵盖谷物、家禽、肉、肉、牛奶、蛋、、水果、蔬菜、动植物油、糖、烟草、啤酒花、种子、亚麻和蚕丝等农产品。

共同农业政策由三个基本部分组成:①共同定价:确定目标价格,围绕目标价格制定干预价格,政府按干预价格(保证价格)购买农产品以维持市场最低价,通过出售库存农产品维持市场最高限价,以最低干预价格减去从输入港口运往主要销区的运费确定相应的“门槛价格”(进口最低价格),对门槛价格与实际进口到岸价之间的差额征收差别税,以此限制进口,排除国际市场的价格和质量竞争,为欧共体农业生产者提供保护屏障;②共同优惠:为欧共体过剩农产品(缘因欧共体内高于市场均衡点的价格激励)提供出口补贴,以增强本不具备优势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③共同筹资:由1962年成立的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支付农业补贴,基金来源于成员国的直接分摊、海关税和农产品进口税。共同农业政策提高了农民收入,增强了农业生产能力,使耕地资源紧缺、农产品一直不能自给的西欧在20年间实现了自给,某些重要农产品甚至过剩或严重过剩,成为全球主要的农产品净出口地区,其中粮食由1960年85%的自给率上升到1981年的103%,1991年粮食总产2亿吨,粮食出口在世界市场所占份额高达23%。这一绩效的成本是高额的农业补贴,80年代以来,欧共体/欧盟的农业预算占去了50%以上的总预算,其中2/3用于保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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