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公共经济学大辞典》第1036页(1281字)

【内容介绍】:

西方税收理论认为,税收是强制性的贡献,纳税人得不到明显的对等利益。

税收的目的在于强迫家庭和企业把他们的购买力或者对资源的控制权交给政府,供政府直接使用或转移给他人。税收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和财富。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一个有力工具,主要用来实现经济稳定目标、资源合理配置目标和收入公平分配目标。

税收作为收入手段,把私人部门的一部分资源转移到政府部门,从而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西方税收理论认为,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应是中性的,即尽可能不干扰私人部门的决策。但是,市场缺陷决定了资源在私人部门不可能保持有效配置,政府仍需要利用税收手段强制改变资源配置,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税收作为调节手段,一是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一是调节收入分配关系。调节总供求关系是通过两个过程实现的:一是自动稳定机制过程,一是相机抉择机制过程。

前者是在既定税收制度和政策下,受经济的内在发展规律支配;后者是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有目的的调整税收制度和政策。

这两种机制的作用过程如图1所示。

在经济繁荣时期,国民收入增加,以国民收入为源泉的税收收入会随之自动增加,相对地减少了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需求过旺的压力;此时,如果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缺口仍然很大,政府则要采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或扩大税基,或提高税率,或减少税收优惠等等。在经济萧条时期,税收收入会自动减少,相对地增加了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有利于经济复苏;此时,如果经济依然不景气,政府可进一步采取税收措施,或缩小税基,或降低税率,或增加税收优惠措施等等。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主要是通过累进所得税制和财产税制实现。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收入再分配的最直接方法就是推行高额累进税和高比例财产税,即对那些高收入和拥有较多财产的家庭征收更多的税。这样,一方面减少了高收入者和富有者的收入与财富,另一方面还可以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补助。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美国着名学者M.费里德曼(M.Friedman)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一种“负所得税制”,即对那些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们提供自动支付的制度。在这一政策建议下,如果个人的所得超过了贫困水平,超过部分的所得应向政府缴纳所得税,或称为正所得税;如果个人的所得低于贫困水平,则可得到政府的救济金,即负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建议,虽然常常与联邦政府的个人所得税制合并考虑,但它并非是一种税,而是政府解决贫困问题的一种方法。

图1 自动稳定机制与相机抉择机制。【参考文献】:

负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

财政乘数(Fiscal Multip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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