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113页(345字)

强制戒毒机构的工作对象,必须是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的、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吸毒者。至1997年底,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建立的强制戒毒所已达695所,依法对18万人次的违法犯罪吸毒人员进行了强制戒毒;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建立的数百个劳教戒毒场所,也已对9万多屡教不改的吸毒者实行了劳教戒毒。

强制戒毒,并非将吸毒者五花大绑,实行惩罚性的戒毒。如昆明市强制戒毒所经过长期摸索与实践,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治疗、康复”的办所方针,建立起一整套“管理军事化、教育现代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劳动化”,同时体现家庭温暖的管理模式,并通过适当延长康复时间,走康复劳动的路子,从而降低了戒毒人员的出所复吸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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