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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公社制度

书籍:哲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413页(641字)

一种原始的(或称古代的)社会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之结构的特点是人们共同体的公社形式和血统形式的相互作用。

原始人的活动在公社(血缘的、氏族的、村社的)范围内进行,公社由家庭(对偶家庭、大家庭等)组成,这些家庭是公社的基本单位,它们进行着人本身的生产,并且是多少依附于公社的一些经济、宗教等活动的中心。由于实行族外婚制,在公社成员中,除血缘核心外,还有一些婚姻配偶即一些来自其他公社的人。婚姻关系所起的调整作用,使各公社之间的联系稳定而有秩序,从而有助于使各个公社变为社会整体的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澳大利亚人的婚姻群体、氏族部落的组织等)。

原始公社制度始于社会关系的萌芽时期,延续到阶级社会的产生(公元前6000—前5000年)。

在对原始经济形态作广义解释时,原始群阶段被认为是原始公社制度的开始,而公社国家化的社会被认为是原始公社制度的结束阶段。在公社国家化社会中,已经出现阶级分化的现象。在因氏族公社与氏族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氏族制度的时期中,原始公社关系达到了结构上的最大完善程度。当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土地、以及住房、家具杂物)公有制。

在公有制的范围内也存在武器、家庭日常用品、衣服等个人财产。在人类技术发展、集体所有制形式、宗教——巫术观念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条件下所存在的原始关系,由于劳动工具和经济形式的渐趋完善,由于家庭婚姻关系及其他关系的日益进化,便被新的社会关系所代替(或局部适应这种新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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