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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新编文史地辞典》第414页(285字)

中国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在元、明、清时曾推行由土司治理地方的制度,即以少数民族首领世袭担任当地土官,少数民族人民归其首领管辖,其首领再归朝廷管辖。这种“以夷治夷”的方法,使这些地区游离于中央政府之外,极易发生叛乱,构成地方割据势力。所以,明时便开始实行改土归流政策,消弭土司之患。所谓改土归流,就是把永久世袭的土官改变为可以随时任免的流官。清代大规模地推行这一方法。改土归流后,原土司地区实行了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加强了边远地区与内地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的巩固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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