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新编文史地辞典》第459页(245字)
1947年9月13日,由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在全国土地会议上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共16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村中全部人口平均分配;接收地主的房屋等财产,征收富农财产的多余部分;允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为多的土地量;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予以审判或惩处。这一法律成为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战斗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