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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革命党总章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108页(526字)

1914年7月8日孙中山在中华革命党正式成立大会上公布其手订的中华革命党总章。

总章收入佚名编《总理遗墨》,现收入中华书局出版的《孙中山全集》第三卷。总章39条,规定中华革命党“以实行民权、民生两主义为宗旨”,“以扫除专制政治、建设完全民国为目的”。“本党进行秩序分作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宪政时期。

总章对党员的资格、权利、义务、记功、受罚、党费交纳等作了规定。

并把党员按入党时间先后分为首义、协助、普通党员三类。“革命成功之日,首义党员悉隶为元勋公民,得一切参政、执政之优先权利;协助党员得隶为有功公民,能得选举及被选权利;普通党员得隶为先进公民,享有选举权利”。“凡非党员在革命时期之内,不得有公民资格。必待宪法颁布之后,始能从宪法而获得之;宪法颁布以后,国民一律平等”。

党设总理、协理各1人,本部设总务、党务、财政、军事、政治五部,协赞会设会长、副会长各1人,下设立法院、司法院、监督院、考试院四院,与本部并立五院,为将来实行五权宪法之张本。规定总理有组织革命军、委任本部各部长、协赞会正副会长及各地支部长之权。总章还对党的各级机构的组成、职责及相应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并附有中华革命党组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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