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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规约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110页(559字)

中国国民党最早的组织章程,分初稿和修改稿两种。

1919年10月10日孙中山将中华革命党更名为中国国民党,通告颁发《中国国民党规约》。规约凡8章32条(内缺第13条,实则31条),8章为总纲、党员、机关、职员、职员之选举及任期、会议、党费、附则。规定“本党以巩固共和、实行三民主义为宗旨”;采行总理制,设本部于上海,设总支部、支部、分部于国内和海外。申明“凡中华革命党党员,皆得为本党党员”。

1920年11月19日孙等对国民党规约作了修改,仍称《中国国民党规约》,“特载”于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务月刊》第1期。修改后的规约分总纲、党员、机关及组织、会议、党费、附则6章30条。除重申“本党以实行三民主义为宗旨”外,增加“以创立五权宪法为目的”作目标。强调总理“代表本党总揽党务”,具体说明在上海党本部设总务部、党务部、财政部、宣传部之外,“其他直隶于本部之必要机关,得依总理命令创设之”。

并对党员条件、本部各部职务作了规定。《中国国民党规约》与《中华革命党总章》相较,强调党的宗旨是实行三民主义而非二民主义,指导思想更为明确;剔去党员之间的首义党员、协助党员和普通党员之权利区分,体现了平等性;放弃中华革命党党员入党时须按指模、立誓约附从孙中山等限制,便于弘扬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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