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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总章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111页(944字)

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中国国民党章程。

1919年10月10日孙将中华革命党改组为中国国民党时颁布《中国国民党规约》32条。次年11月4日孙在沪召集同志开会,说明修订中国国民党总章的必要和意义。

会后即指定专人对从前的章程进行“参酌修改”。

11月9日公布《中国国民党总章》18条,规定国民党以三民主义为宗旨,以创立五权宪法为目的;宣布将实行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分为军政、宪政两时期,并对国民党的组织机构及吸收党员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强调在革命时期内的一切军国庶政悉由国民党负完全责任。

十天后孙又公布修正的《中国国民党规约》30条,去掉原规约中的“机关、职员及职员的选举任期”等三章的内容,以免与总章的有关内容相重复。1922年9月孙着手改组国民党的工作后,指派9人组成国民党改进案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党纲、党章及国民党改进案宣言。1923年元旦孙在上海公布《中国国民党宣言》,次日孙又主持中国国民党改进大会,通过了修正的党纲和《中国国民党总章》。依据新的《中国国民党总章》规定:1920年11月公布的总章及规约即行废止,新总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扩大党本部的组织机构,于总理之下设参赞、参议若干人,本部设立党务、总务、财务、宣传、交通五部及法制、政治、军事、农工、妇女五委员会;本部设立中央干部会议,每月开会一次;全党每年开国内外全体代表大会一次,讨论党务及有关事宜;本部干部在代表大会术开之前由总理任命,各人可以推荐候选人员给总理考虑任委。

1924年1月28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国民党总章》。总章共86条,规定“凡志愿接收本党党纲,实行本党议决,加入本党所辖之党部,依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规定要建立全国、全省、全县、全区和区分部等组织机构,而以区分部为“基本组织”;规定实行民主集权制,党的权力机构为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权力机构是各级执行委员会;规定总理“对于全国代表大会之议决,有交复议之权”和“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有最后决定之权”;规定“凡党员须恪守纪律”、“遵守党章”、“服从党义”,党内各种问题“一经决议定后,即须一致进行”,违反党义党德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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