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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冶萍借款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208页(517字)

清末汉冶萍煤铁厂矿股份有限公司所借之外债。

1896年盛宣怀接办汉阳铁厂后,招募商股很不顺行,遂依靠举借外债来维持与扩建。1908年汉阳铁厂、大冶铁矿、萍乡煤矿正式合并,改为商办,成立汉冶萍煤铁厂矿股份有限公司,盛自任总经理。公司经营腐败,连年亏损,用生铁、铁砂廉价抵偿,陆续向日本借款维持,逐渐为日人控制。

从1908年到辛亥革命前夕,公司举借外债12次,其中借自日本人的6次。

截至1911年,公司总计用银共合规元3200万两,除股本1000万两外,其余2200万两都是债款。1896-1911年公司先后支出的借款利息和股息共达1000余万元,占同期总支出的三分之一。

南京临时政府因军饷无着,急于向日本借款,乃接受日方建议,由盛与日本三井财阀签订中日合办汉冶萍合同,借日本一笔巨款,其中部分借款转贷给南京临时政府,对盛拥有之公司产业则不予没收。1912年1月29日中日“合办”汉冶萍草约在日本神户签订。此举引起各方反对、责难。

孙中山曾多方解释,表白此中苦衷,其复张謇、章炳麟函中,都说明此举是迫于军需孔亟,“譬犹寒天解衣裘付质库,急不能择”。

2月18日孙咨复参议院,宣布此借款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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