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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在民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212页(359字)

即人民主权论。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国家是人们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议的产物,人们都相同地、毫不保留地把自己的自然权利交给国家,形成一种绝对权力,当这种权力在公共意志指导之下时,就是国家主权。这种国家主权应当而且必须属于全体人民。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因此政府必须服从人民,官吏是人民的公仆。主权在民论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理论基础,对法国、美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孙中山提倡民权主义,坚持主权在民的原则,指出:“主权在民,民国之通义”。“共和国家,主权在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吏是人民的公仆”。

孙以立法的形式将主权在民原则作为创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总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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