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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695页(342字)

指资本帝国主义国家侵犯半殖民地国家司法独立所享有的非法特权。

资本帝国主义国家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由本国领事按照本国的法律裁判,居留国法庭无权过问。英国在1843年的《五口通商章程》和美国在1844年的《望厦条约》中取得领事裁判权,接着法、俄、日等国家也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

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提出取消领事裁判权。1912年6月孙与《大陆报》记者谈话中表示,领事裁判权“自当撤废,一俟改革既定,即须实行此事”。

1924年1月孙主持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明确规定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其中包括领事裁判权。此后孙在北上途中多次表示“一定要主张废除中外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海关、租界和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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