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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运动

书籍:宋庆龄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宋庆龄辞典》第35页(69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全国3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进行的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改革。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规定,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宋庆龄认为“土地改革法规定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个法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丰富的经验而制定的”。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确定如下与过去不同的政策:保存富农经济;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保护民族工商业;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不予没收;只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多余的房屋,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大城市郊区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分配给农民使用等。土地改革中实行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路线。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冬开始,分3批进行。一般都经过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和分配土地、复查总结等阶段。到1952年底全国除少数民族地区外,胜利完成。宋庆龄对土地改革运动的意义作了高度评价,指出“土地改革的彻底和迅速实现是一个伟大的胜利”。

土地改革“曾是孙中山的理想。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基本纲领。这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行动纲领。这是中国贫穷的一个正确的解决办法”。

“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影响到中国人口的绝对大多数。这是我们今天的生存的元气,我们明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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