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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书籍:宋庆龄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宋庆龄辞典》第101页(771字)

1950年2月14日莫斯科签订。

4月11日生效,有效期30年。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双方保证共同采取措施,防止日本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同盟国家之侵袭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缔约国双方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将进行彼此协商;缔约国双方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间的经济、文化互助合作关系。2月22日宋庆龄为条约签订事,带病接见《解放日报》记者,指出过去反动政府与帝国主义所签订的都是“不平等条约”,《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则是“平等、互利的条约”。它“不仅可以粉碎帝国主义者的挑拨阴谋,而且是持久和平的有力保证”。

在条约签订4周年之际,宋对条约的原则作了说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以下列几项共同坚持的原则为基础的:1.国家之间的共同交往,必须完全平等。2.各国人民都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以自行选择其政治和社会生活方式。

3.各国和平共处,人民受益最大,而造福人民正是中苏两国政府的根本目的。”条约在50年代前期,对于保证中苏两国的安全,促进两国经济、文化合作起过积极作用。

宋对此作过充分的肯定,说“这个条约在远东和世界事务中创造了一个新的条件,它为维护和平,为促进人类进步的事业奠定一个牢不可破的基础”;它“在保护我们国家的利益并阻止肆无忌惮的军事冒险家的冒险行为当中,是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50年代中期之后,由于中苏两党关系逐渐恶化,条约名存实亡。

197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条约期满后不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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