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手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8页(647字)

出口商或进口商向海关申报出口或进口,接受海关的监督与检查,履行海关所规定的通关手续的程序。

进口货物自入境到海关放行,出口货物自运到检查场所到出境,必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在此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进行装卸、提取、交付、续运、取样、开拆、更换标记、调换、改装。报关须履行以下手续:首先,报关人员必须一式两份,准确如实地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对于必须凭进出口许可证才能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应交验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的批准文件;提供进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出口货物的装货单或运单、进出口货物的发票和装箱单或重量单,必要时还应提供合同的副本、产地证明、有关单证和帐册等,对于应进行商品检验、文物鉴定或其他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或放行单。然后,一切进出口货物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检者外,都必须向海关申报查验,海关按照海关法令与规定,查验审核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相符,有无残损、短少,能否满足审价、征税的需要,计算征税税额,结算应付税款。

海关经过审核单证、查验货物,没有发现不正常情况,报关单位按章纳税后,海关就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报关手续即履行完毕。查验货物通常在海关监管的场所,如码头、车站、机场的仓库等场所进行。查验时报关人员应在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包装。通常运输工具、货物必须通过设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

但在特殊情况下,需经未设关地点进出的,必须经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海关法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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