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50页(571字)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因在汉堡召开的联合国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而得名。

它是解释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通则,旨在全面修订《海牙规则》,以期在承运人和托运人间实现比较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维斯比规则》通过之后,由于它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很不彻底,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进行全面的、实质性的修改,并决心拟订新的公约以取代明显过时的《海牙规则》。

1978年3月6-31日,联合国在汉堡召开有78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最后审议并通过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的制订和通过,是发展中国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发展中国家在海运方面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胜利。《汉堡规则》在总结国际航运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废除了《海牙规则》中许多片面袒护承运人利益的、不合理享有的各项免责条款,加大了承运人对货物所应承担的责任,提高了责任赔偿限制的金额,延长了货物提出索赔和仲裁的时效,对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比较明确合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既维护了货方的利益,也考虑了承运人的利益,从而使船货双方对货运所承担的风险趋于平衡。《汉堡规则》的产生,标志着国际海商法领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

对国际贸易、航运、保险、银行业务的发展以及有关法规的调整产生良好的影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