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66页(239字)
“推定全损”的对称。
保险标的已经遭受全部损失的状态。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有:(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或全部损毁,如船舶全部沉没、货物全部烧毁;(2)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用途或商业价值,如水泥经水泡后凝结成块,失去使用价值;(3)被保险人不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物,如船只被抢劫;(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且无音讯。
被保险人遇实际全损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出证据办理索赔,保险人对“实际全损”应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