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4页(27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专门决定。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该决定规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1988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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