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9页(304字)

宪法规定的公民在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起码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维持其社会生存和政治生命以及谋求个性和精神的充分发展的基本条件。基本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其他权利由基本权利衍生而来。正由于这些权利是基本的,所以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从实质上看,基本权利以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为基础,也可以说基本权利是公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基本权利的范围不断扩大,主要是以下几类:①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如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②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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