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林木种苗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3页(216字)
韩国1988年《山林法》规定:(1)欲贩卖山林用种苗,应按农林水产部令规定,向地方政府注册。(2)种苗贩卖业者应按规定添附品质保证票,备置账簿。(3)山林当局可令公务员进行种苗贩卖情况检查,对于不良者,可以禁止贩卖或令其采取消毒、废弃等措施;其检查业务可委托给山林组合。(4)种苗贩卖者违反本法规定,山林当局可取消其注册。(5)违反种苗注册管理等规定者,可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上一篇:韩国采种林指定立法
下一篇:韩国山林采种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