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采种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3页(178字)

韩国1988年《山林法》规定:(1)山林当局为采取优良造林用种,可指令山林或树木作为采种林或秀型木。(2)必要时,可以指定管理人;山林当局可就保护管理、施工、种子采取或分配的必要事项下达命令。(3)采种林和秀型木无存置必要时,应立即解除指定。(4)违反山林当局有关管理事项命令者,可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