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3页(7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专门决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一决定。其内容包括:①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于50%的澳门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③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共200人,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④推选委员会在当地通过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⑤第一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⑥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其中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如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原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如有议员缺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补充。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⑦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负责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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