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2页(185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代表。台湾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协商选举产生。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500人。1986年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从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实际名额看,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1226人,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3040人,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2885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3497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78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70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80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为5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30名以上的代表或者1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30名以上的代表或者1个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1/10以上的代表或者3个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的审议,参加对各项议案的表决,参加选举、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大多数人是兼职的,除履行代表职务外,仍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了解宪法、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实施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从事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活动时,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为了保障代表更好地履行职务,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须经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补选个别出缺的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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