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州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0页(287字)

北美独立战争爆发后弗吉尼亚州于1776年制定的第一部州宪法。这部宪法与当时多数州宪法一样,行文简洁,富于概括性。它规定了议会至上的两院制政体形式,同时赋予代表院比参议院更多的权力。议会任命行政长官和法官,州长的权力受到宪法设立的枢密院即州务院(Council of State)的约束。县政府属于一种半自治的地方政府。在公民政治权利上,选举权不仅只给予不动产所有者,而且更侧重于照顾东弗吉尼亚人。1830年又通过了一部新宪法,但变动很小,实际上1776年宪法的实际效力一直延续到1970年全民公决批准一部全新的州宪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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