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区木材交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1页(282字)

1953年10月6日,华东行政委员会公布《华东区木材管理办法》。规定:各省需根据森林分布情况,划分木材产区与销区。在产区内为便利林农出售木材,除森林工业部门设立木材收购站,负责木材收购外,供销合作社及私营木商,均可经营木材的采伐、收购和销售业务。但供销合作社和私营木商不得将收购或采伐的木材,运出产区销售。为了保证国家建设使用木材的供应及木材价格的稳定,各省可在木材产区的主要交通口岸,设立木材交易所。凡农民、合作社和私营木商在产区采伐或收购的木材,运到集散地后,均应向交易所登记,由森林工业部门按牌价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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