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州权利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0页(520字)

北美各殖民地独立后弗吉尼亚州议会制定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性文件。主要由乔治·梅森(George Mason,1725~1792)草拟,弗吉尼亚州议会于1776年6月12日通过。作为北美革命时期政治哲学的代表作,它首先以法律的语言表述了自然权利学说、国家的契约原理和由托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在《独立宣言》(Declaratiion of Independence)中阐述的一系列革命权利,如在第1条中规定:“人人生而自由与独立,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等等;接下来阐明政府的原则是分权、自由选举、未经人民或其代表的同意政府不得征税和剥夺任何人的不动产;然后,法案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不得处以过重的保释金,公平的司法程序,出版自由,建立自由的国民警卫队,和平时期不得保留常备军等;最后,阐明了宗教自由的原则。法案渊源于英国的诸多宪法性文件,是北美各原殖民地中第一个被视为宪法组成部分的权利法案,后来的联邦宪法及前10条修正案中的许多规定即源于它;另外,法案的影响还波及国外,对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制定也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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