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页(689字)

一国内拥有高度自治权、适用独立关税制度和拥有独立关境的地区。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自由贸易,当然不能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地各省处于同一个关税区内,这对香港、澳门的经济发展都是有利的。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本特别行政区为单独关税地区。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4条规定:“为本协定之目的,关税地区应理解为一个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率或其他单独贸易规章的地区。这种关税地区,仅为该协定的领土适用之目的,被当作一个缔约方来对待。”其第26条第5款c项又规定:“单独关税地区经其负国际责任的缔约方提议,并声明和证实该领土在外贸关系上享有自治,应被视为本协定的一个缔约方。”英国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香港由于同英国的关系也加入了这个协定,作为一个独立关税地区,拥有一个独立缔约者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在体制上香港从属于英国,但在发言的立场可与英国不同,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市场时,通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香港原有地位保持不变。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香港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了最惠地区的地位。1986年香港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一个独立缔约成员。中国也声明,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该协定的单独成员留在其中。1962年4月葡萄牙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为澳门接受了总协定。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于1991年达成协议,解决了澳门单独加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问题,中国承诺1999年后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这一地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