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2页(617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某些特定条文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意见的工作机构。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同时,作出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它的任务是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8条(关于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第158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第159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正)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成员为12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5年。香港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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