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7页(439字)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后,依法制作的记载复议决定的法律文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③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④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⑤复议决定;⑥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者终局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⑦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除了记载上述内容外,还应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亦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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