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害对策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2页(433字)

进入20世纪50年代,日本经济高度增长,随之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公害造成的水俣病为起点,在全国各地连续发生殃及人身的公害事件,政府受到了被害者和广大民众的强烈反对。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开始从多方面进行综合性干预,50年代后半期,逐渐出现了公害立法。如1958年制定《关于公用水域水质保护法》和《关于限制工厂排水等法律》,1962年制定《煤烟控制法》。为了推进综合性公害对策事业,日本国会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并以该法为根据,全面开始加强防治公害体制,建立了日本公害对策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公害对策会议令》(1968年)、《中央公害对策会议令》(1968年)、《生活环境审议会令》(1966年)、《关于特殊工厂防公害组织整备的法律》(1972年)、《根据特殊工厂防公害组织整备的法律》(1987年)、《关于指定试验机构的省令》(1952年)、《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公害犯处罚的法律》(197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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