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恶臭控制合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2页(262字)

日本《恶臭防止法》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若认为为达到本法所规定的目的有必要时,可要求各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或有关的地方公共团体的负责人,就产生恶臭物质的企业的生产活动情况、防止排放恶臭物质的技术及其他关于防止恶臭的必要事项,向他提供各种资料和情况或向他陈述他们对这些事宜的意见及要求他们提供其他协助。(2)为了协调地、切实地实施本法,各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应积极地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关于恶臭物质的测定、防止恶臭物质排放的技术及其他防止恶臭的必要事宜的建议并向他提供其他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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