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93页(1401字)

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1994年12月20日发布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取证条件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②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③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④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⑤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⑥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⑦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⑧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②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③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④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⑤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⑥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⑦有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⑧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⑨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证程序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①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②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③外商投资煤矿企业。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给颁证机关后,颁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证机关依法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颁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省级颁证机关向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违反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①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煤炭生产的;②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③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顿改进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的;④伪造、转让或者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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