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93页(803字)

简称煤炭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煤炭行业的职能部门。1955年决定设立,1970年撤销,成立燃料化学工业部。1975年1月决定重新设立。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决定撤销煤炭工业部并将之与石油工业部、核工业部等合并,组建能源部。1993年3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又撤销能源部和中国统配煤炭总公司,重新组建煤炭部。

主要职责 ①研究制定发展我国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章。②制订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煤炭工业发展布局;搞好煤炭行业节能、环保工作。③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立项建设。④研究制订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及配套措施,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⑤协调煤炭工业同地方政府以及运输、电力、冶金等有关部门的关系,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⑥负责煤炭行业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协调煤炭行业重大技术攻关,归口管理煤炭工业技术、计量监督。⑦负责政府间煤炭工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煤炭工业进出口贸易;归口管理重大煤炭技术装备和人才引进。⑧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法规和煤炭工业规程,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⑨对大型骨干煤炭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⑩汇集发布煤炭行业国内外经济、科技、市场信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咨询及人才交流等服务。

内设机构 煤炭部内设11个职能司,具体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发展司、生产协调司、煤炭调运司、安全司、财务劳资司、人事司、科技教育司、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司、国际合作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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