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92页(2142字)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歇尔(John Marshall,1801~1836在职)于1803年作出的一项司法判决,由此建立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制。

1789年联邦政府组成后,美国政坛逐渐形成了以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5~1804)为领袖的联邦党人和以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为首的共和党人两股政治势力,围绕着加强联邦权力和政权的民主性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权力斗争。1800年大选的结果,联邦党人全面失利,共和党人控制了总统职位和国会。为使联邦党人以后长期控制司法机关,以此牵制立法和行政,卸任总统亚当斯(John Adams)在1801年3月4日新任总统杰佛逊(James Jefferson,1743~1826)正式接任之前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二是让国会通过《司法法案》(Judiciary Act of 1801),在联邦下级法院中增设大量法官职位,嗣后由亚当斯从联邦党人中任命;三是通过《构成法》(Organic Act of 1801),授权亚当斯在哥伦比亚地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当然也都是联邦党人。《构成法》由参议院于3月3日批准后,亚当斯总统连夜颁发由他签署、国务卿马歇尔加盖国玺的委任状。但由于过于匆忙,有4份委任状被遗忘在总统府中未能送出,第二天新总统杰佛逊上任后发现了这些委任状,因对亚当斯的做法极为恼怒,遂令其国务卿麦迪逊扣发这些委任状。马伯里(William Marbury)就是已被任命为治安法官而又未拿到委任状的一个。为此,马伯里与同样未拿到委任状的另外三个人一起请求联邦最高法院依据1789年的《司法法案》向国务卿发出执行令,因为该法案第13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有权以合众国的名义,在法律原则和法律适用所许可的范围内向公职人员和下级法院发出要求履行职责的执行令。根据马伯里的申请,最高法院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出庭陈述扣发委任状的理由,否则法院将发出执行令。对此,麦迪逊根本不予理睬,认为行政机关与法院各有宪法权责,司法机关无权命令行政机关如何处理该案,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如果驳回马伯里的申请,显然是向杰佛逊的共和党人屈服;如果颁发执行令,行政部门肯定不会执行,从而触发司法与行政之间的权力冲突,司法又处于一种劣势地位。而无论采取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司法权受损、行政甚至立法不受司法牵制的危险局面。特别是1802年起立法与行政正在联手打击联邦党人占优势的司法机关:废止了1801年的《司法法案》,把联邦党人赶出了一些联邦巡回法院和地方法院;任命了一名最高法院大法官;还在准备弹劾另外一些法官。不仅联邦党人的势力被削弱,而且司法机关也正经历着被弱化成国会附庸而威胁三权分立的政府的境地。因此当时多数人都认为,为了司法权和联邦党人的利益,最高法院会不惜一切地与行政机关一搏;同时杰佛逊政府也已作好了拒不执行法院命令的准备。然而,1803年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他起草的联邦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运用司法审查的手段,回避了与行政部门的正面冲突,并由此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本案中马歇尔用积极的、无懈可击的逻辑推论和权威解释阐明了法院的立场:经过总统签署和国务卿加盖国玺,任命马伯里为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是一份合法的正式政府文件,因而马伯里有权得到委任状,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因此而遭到了侵犯,有权要求得到补偿。但是,这种补偿如需经过法院发出执行令,则必须判明执行令的性质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范围。首先,执行令在性质上属于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令状,有初审权的法院或经上诉后作出判决的法院才有权发出,但《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享有初审管辖权的案件范围中并不包括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同时本案也非上诉案件,所以,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向行政部门发出执行令,因为这超出了法院的宪法权力范围。其次,尽管1789年的《司法法案》第13条授予最高法院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发出执行令的权力,但因不符合宪法对司法权范围的规定,所以是违宪的,法院不能适用违宪的法律去满足当事人的请求。再次,法院之所以不能适用违宪的法律,原因在于政府是人民根据他们的原始权利建立起来的,并用宪法确立若干基本原则,以保证他们的幸福与权利;这些原则中重要的部分在于有限制政府的规定,其中包括对立法权的限制,所以“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法院当然不能予以适用。但是,为什么作为适用法律的法院何以有权宣布国会的法律为违宪呢?因此,马歇尔最后阐述道,作为适用法律的机关,“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和义务”;成文宪法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它不仅是法律,而且是全国最高的法律,只要当法院判明国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时,法院就必须适用宪法而不是法律,因为法院与国会一样都要受到宪法的约束。通过这一阐述,马歇尔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最终完成了《美国宪法》三权分立的政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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