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66页(315字)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尚未达到全部灭失状态,但估计全部损失已不可避免或恢复的费用将超过原有价值,于是被保险人提出合理“委付”的情况。

在保险人接受了被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委付”后,才能按实际全损赔偿损失。构成“推定全损”的条件必须是:(1)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

(2)为了避免全损需要支付的救助费、施救费等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3)保险船舶受损后,修复费用将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4)保险货物受损后,修复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所有权,如收回这个所有权,所花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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